第680章 审判(5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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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本案经过法庭调查、举证质证及充分辩论,合议庭对案件事实与证据已形成明确意见。
  现休庭三十分钟,进行最终评议。
  三十分钟后,继续开庭,当庭宣判!”
  宣判时间突然提前至今日!
  这个消息让旁听席泛起一阵压抑的骚动。
  记者们兴奋地检查着笔记本和相机。
  法槌再次落下,审判长与审判员起身离席,进入后面的评议室。
  法庭内低低的议论声嗡嗡响起,众人纷纷猜测着判决结果。
  三十分钟后,当合议庭成员重新鱼贯而入。
  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审判长手中那份刚刚出炉的判决书上。
  审判长端坐于审判席中央,目光再次扫过整个法庭,最终定格在被告席上那七个面无人色的身影,以及旁听席前排那些或紧张、或期待、或复杂的面孔上,足足停顿了十秒钟。
  终于,他展开了手中的判决书:
  “山西省高等法院刑事审判庭,关于被告人赵德海、胡彪等一百零七人被控武装抢劫、故意杀人等一案,经公开开庭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”
  “本院经审理查明:
  民国十一年九月十七日,被告人赵德海、胡彪等人,身为豫军第三师现役军官,违反军纪国法,纠集部属,携带制式武器,于伏牛山鹰愁涧,有预谋地对山西省兴业货栈合法商队实施武装伏击。
  此次袭击,造成商队护卫及员工三十三人死亡,四人重伤;
  十五辆大车及所载重要物资或被劫掠,或被焚毁,损失极其惨重。
  上述事实,有生还者证言、现场勘验记录、缴获赃物、武器残件、豫军相关人员证言及被告人口供等多项证据相互印证,足以认定。”
  “本院认为,被告人赵德海、胡彪等人的行为,手段特别残忍,情节特别恶劣,后果特别严重,严重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,破坏社会秩序与省际正常交往,社会危害性极大。
  其身为军人,知法犯法,罪加一等。
  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误判、受命行事等辩解,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明显不符,本院不予采纳。”
  “根据《山西省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六十三条、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相关规定,并参照《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》之精神,为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,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跨域正当商业活动,经合议庭评议,判决如下:”
  审判长深吸一口气,逐字宣读:
  “一、被告人赵德海,犯武装抢劫罪、故意杀人罪、危害公共安全罪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、破坏重要军事物资罪,数罪并罚,判处无期徒刑,褫夺公权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”
  “二、被告人胡彪,犯武装抢劫罪、故意杀人罪、危害公共安全罪,数罪并罚,判处无期徒刑,褫夺公权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”
  “三、被告人王铁柱,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,褫夺公权十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。”
  “四、被告人……”
  ……
  一百零七名被告的判决被逐一宣读。
  除了赵德海、胡彪两人为无期徒刑外,其余五人刑期从十五年到二十年不等,均附加褫夺公权和财产刑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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